品牌x 動漫電玩 x 創意 + 創業
1. | 參賽團隊需符合以下條件方合資格參加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 |
2. | 參賽團隊需符合以下條件方合資格參加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 |
注意: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及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為一個綜合計劃,參賽團隊應該同時參加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及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
3. | 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開放予香港或亞洲地區合資格人士參與,而參加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內的公司所有股東成員必須為合資格之香港永久居民。即亞洲地區青年需與香港永久居民合資格組隊參加。 |
1. 參賽者必須詳細閱讀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及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指引及申請表格內的“參賽者須知”部分
2. 參賽作品一概不予退還,參賽者請自行保留底稿及備份。
3. 參賽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*。參賽者須在事先獲得擁有同意及授權的情況下,方可於參賽作品中採用其知識產權。
注意:「知識產權」是指專利、商標、服務商標、商用名稱、設計權、互聯網域名、數據庫權利、知識、新發明、設計或工序的權利,以及其他人知識產權;不論其性質、在何處產生、屬已知或其後產生
4. 參賽者參加 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及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,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任何性質的商業收益損失、商譽損失、申訴、訴仲、索償,主辦單位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須承擔任何責任。
5. 主辦機構有權以任何形式使用所有或任何參賽作品,並保留權利在毋須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予相關參賽者的情況下,使用或容許任何單位使用有關參賽作品,作與是項比賽相關的非商業性質出版、展覽及宣傳之用。有關出版、展覽及宣傳並不限於舉辦及/或推廣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及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。
6. 入圍之參賽團體有責任出席由主辦機構安排與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及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有關的宣傳活動。
7. 主辦機構的職員及其家屬均不得參加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及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。
8. 比賽結果以評審委員會的最終決定為準,參賽者不得異議。
9. 如未能選出合適的得獎者,主辦機構保留不頒發任何一個獎項的權利。
10. 如因未能預計的原因,主辦機構保留取消是次比賽全部或部份項目的權利。
11. 如有爭議,主辦機構保留最終決定權。
12.《香港青年動漫電玩品牌創作大獎》及《香港動漫電玩創業計劃》任何資料的中、英文兩個版本,如有抵觸或不相符之處,應以英文版本為準。
主辦機構
鳴謝:青年發展基金撥款資助